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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7日 星期六
 
健康創富 | 醫學專科
 
Vol. 160 2014年3月

再談創傷後應激症狀羣

以前談到創傷後應激症狀羣(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一般人就會聯想到很可怕的事,甚麼是創傷後應激症狀羣?為甚麼人們聽到這個病名就會心生不妙之感?

 

文:陳佳鼐醫生

 

新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這是因為以前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精神疾病之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重編)版(DSM-IVTR)對PTSDA項診斷標準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是個人必須經驗到可致命的意外事件,這種意外事件必須使人感到有致命或重傷的可能; 第二是個人會產生極大的反應,如極度的受驚、無助及恐懼。

 

上一段提到的前者是外來的壓力原(Stressor),後者是受害者的心理精神反應。但是後來發現,特別是在法院的賠償訴訟案件中,受害者的律師與專家經常強調第二診斷標準;而心理精神反應容易有誇大的可能,訴訟得逞的案件便如洪水泛濫,日漸增多。為了杜絕這種錯誤,2013年面世的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就改變了診斷標準。

 

詳細的界定有四項

首先,PTSD與急性應激障礙(Acute stress disorder, ASD)不再與有關焦慮的障礙同屬一類,而歸類於一般有關傷害或壓力的精神障礙,這也包括適應障礙(Adjustment disorder, AD)。其次,PTSD的診斷標準更詳細分列成人與六歲或更小的小孩兩種診斷標準。其三,無論成人與小孩,上述PTSDA項診斷標準之第二條件皆被取消; 第一條件也更詳細界定如下:


(一)可能致命的意外事件是親身直接經驗到的;(二)親身見證這種致命性事件發生在別人身上;(三)聽聞到家人或密友遭受意外傷亡,如牽涉到致命之可能或威脅,這類意外必須是因暴力或傷害引起的(在六歲或以下小孩施暴者主要為其父母或撫養者);(四)重複暴露於令人反感的傷害事件之細節,如執事人員收集屍骨或警察需要聆聽虐待兒童的細節等,但不包括經由電子媒體、電視、電影或繪畫之暴露,除非是相關工作人員(六歲或以下小孩無須此項)。

 

新的診斷盼減少法律訴訟和賠償

成人的B項診斷標準大致與第四版類似(如分離症狀包括事件重複出現在腦海的痛苦記憶、夢魘,且必須與傷害事件有關。以前的C項診斷標準(對事件之反應和提高警覺狀態)也大致相同;但細分成CD兩項,前者有關迴避對事件之聯想及其他可能產生聯想的人、事、地,後者則有關事件所引起的負面認知方式與情緒。以前的D項就變成E項,內容大致相同,但增加一條有關不顧後果而自毀性的行為。以前的E(發病時間超過一個月)和F(在生活上之機能嚴重受損)項也變成FG項,內容不變。最後增加H項,即確定症狀不是因藥物或其他精神疾病引起。

 

另外一個診斷重點是ADPTSD是症狀輕重之別,除了壓力原不同(AD無須重大傷害事件)外,AD可以於事件後立刻產生症狀。如果只有PTSDA項症狀,但沒有BCDE項症狀,或只有BCDE項症狀但沒有A項症狀,都只能診斷為AD,而不能診斷為PTSD

 

希望新的診斷能夠減少不必要的法律訴訟和賠償。

 

 

* 如需本文參考資料可向作者電郵索取cnc@cuhk.ed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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