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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7日 星期六
 
健康創富 | 醫學專科
 
Vol. 157 2013年12月

強迫驗毒計劃之可行性

 

繼大埔學校驗毒計劃之後,當局又建議立法使警察人員有權在街道上對任何懷疑吸毒人士進行強迫驗毒。

 

文:陳佳鼐醫生

 

驗毒計劃用心良苦

有關驗毒計劃是這樣的,如果首次呈陽性,也許會警告了事,但第二次則可能受到檢控。當局正以四個月時間進行社會諮詢。從這件事可看出當局的用心良苦,因為近年來濫用藥物人口頻頻增加,許多青少年更沾染了這種不良的習慣與行為。有鑑於此,當局才會出此下策。但不知這算不算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

 

這麼說吧,既然社會上有許多人濫用藥物,警察能提早在街上發現個案,早日將這些人關到監獄裏,在監獄裏以「凍火雞」療法(即無藥療法)控制,一了百了,不就大功告成?但事實並不是那麼簡單。別忘記,在4050年代,香港的監獄內有九成以上的犯人是被捕的海洛英或鴉片成癮者。

 

確實推行有其難度

首先是如何鑑定誰是濫用藥物者這個問題,警察是否有這種訓練及能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麼醫管局可以取消所有誤用物質門診,讓警察作診斷,懲教人員作治療,不需要花錢培養醫生、護士或社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會不會將沒有濫用藥物的人強迫驗毒,造成騷擾個人生活、侵犯個人人權與自由的情況?如果這位人士的社會地位有如新聞報導的現任加拿大多倫多市長,警察會強迫驗毒嗎?

 

如果對方拒絕,警察該怎麼回應?換作一般小市民,情況又如何?再說驗毒,何種物質才規列為毒品?香港當局將所有控管藥物全放在一起。上自海洛英、可卡因和中樞神經興奮劑,下至止痛劑與鎮定劑,這些全都被稱為毒品,即控管藥劑。究竟警察檢測哪一類為所謂的毒品呢?如果鎮定劑或止痛劑呈陽性,是否犯法?其實毒品一詞也是錯誤的。早期醫務人員將藥劑以毒品(Poison)標籤,主要是怕病人家屬(特別是小孩)服用病人帶回家的藥劑。

 

缺乏配套的醫護資源

如果真是毒品,那麼醫生開處方包括鎮定劑、止痛劑,甚至中樞神經興奮劑,豈非毒害病人!若規管項目僅限於海洛英、可卡因、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氯胺酮(K仔)等,警察是否知道這些物質的分布半衰期及排出半衰期?或者這些物質的活性衍化物?這些都與檢驗藥物有關。

 

下一步,驗毒呈陽性,警察會如何處理?到底個案應該坐牢,還是請專業人員處理?當局也許認為坐牢可以殺一儆百,但也可能是一種「旋轉門」(Revolving door)的現象。要是由專業人員跟進,香港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與設備處理增加的個案?即使增加幾位社工幫忙,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訓練處理增加的個案?據筆者所知,除了青山醫院以外,香港沒有一間醫院有全職的誤用藥物單位的精神科專科醫師,既然如此,兼職的醫師如何應付警察送來的更多個案?若個案是一位不會說廣東話的外國人,應該送往

何處處理?強迫驗毒計劃是否會成功,不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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