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藥品的包裝上會印有生產批號和「有效期」(expiry date),而食品類則會有「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的字樣,但是您知道處方藥單其實也有期限嗎?
■ 文:註冊藥劑師鄭偉瑩
處方藥單的作用
處方藥物必須經由註冊西醫或牙醫診症後直接給予病人,或者簽發處方(俗稱「醫生紙」),再交藥劑師核對資料和調配藥物予病人,並說明用藥的方法及注意事項。因此,處方藥單就是醫生與藥劑師之間的書面溝通工具,是為病人展開藥物治療的正式文件。處方必須具備的資料包括病人姓名及地址、醫生姓名、簽署及地址、簽發日期、藥物名稱、劑量及數量,而危險藥品更須寫有購買者的身分證號碼。
哪些藥品須要處方
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均有類似但不相同的法律規限, 所以有些藥物在香港須由醫生處方(例如抗生素、緊急避孕丸、大部分消炎止痛藥等)而在其他國家則只要於藥房登記便可以購買;另一些於本港獲豁免處方可以購買的藥品(如抑制尿酸形成的別嘌醇、口服避孕藥、胰島素之類)在外國卻須醫生指示才可使用。不過,大部分需要再次甚至長期跟進和覆檢的疾病包括心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骨質疏鬆、肝炎、癌症、內分泌疾病等,均需由醫生決定使用哪一種藥物與劑量,然後直接提供或者開出處方藥紙,方可安全地取得治療用的藥物。
藥單是否可重複使用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定,供應處方藥後兩年內,藥單正本必須妥善保存於藥房以供政府衞生署隨時核查。按照處方配藥時,除非簽發藥單的醫生書面指示可重複、可依照所寫的次數或相隔期間配藥,否則不能使用超過一次。此外,公營醫療機構普遍限制藥單由開出起一個月內有效,逾期則無法使用。即使私營醫療機構發出的處方未必訂有限期,仍建議於合理的時間前往配藥,儘早依從醫生指示用藥,以免延誤病情。假如藥單已經失效的話,便要重新預約求診了。
服完藥怎麼辦
通常醫護人員都會主動告知病人及家屬下一次覆診和檢查的時間,而所提供的藥物亦應該足夠在這期間使用,病人如有疑問可向醫護人員查詢,再按照治療需要進行安排。因此病人完成今次的療程後,便應請教醫生是否繼續治療或需調整用藥選擇與方案。服藥後若有不適也要先諮詢專業的意見,不應自行停服或胡亂購買藥品,以免損害健康。